債務人財產的收回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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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八章: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債務人財產
【知 識 點】
債務人財產的收回
1.出資的收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2021年、2020年案例分析題)
(2)管理人代表債務人提起訴訟,主張出資人向債務人依法繳付未履行的出資或者返還抽逃的出資本息,出資人不得以認繳出資尚未屆至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繳納期限或者違反出資義務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2022年案例分析題)
2.董監(jiān)高的非正常收入及其侵占的企業(yè)財產
(1)債務人的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yè)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yè)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2)非正常收入的界定及所形成債權的性質(2024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非正常收入類型 | 返還后形成債權的性質 | ||
債務人有破產原因 | 績效獎金 | 普通債權 | |
普遍拖欠職工工資情況下獲取的工資性收入 | 按照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 | 職工勞動債權 | |
高出該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的部分 | 普通債權 | ||
其他非正常收入 | 普通債權 |
3.質物和留置物的取回
(1)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或解除債務人財產上存在的物權擔保。
(2)管理人所作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擔保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擔保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4.管理人怠于追收
(1)債權人通過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要求管理人依法追收債務人財產,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的,債權人會議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
(2)管理人不予追收,個別債權人代表全體債權人提起追收財產的相關訴訟或者依法申請合并破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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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債務人財產的收回”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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