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考試題型包括單選、多選和案例分析題,客觀題覆蓋全書內容,主觀題則集中考察重點章節。考生可以通過歷年試題來熟悉命題規律,提高案例分析能力。在那之前,先來看看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吧!
【所屬章節】
第八章: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債權人會議
【知 識 點】
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
1.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
①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②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③債權人委員會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
④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2024年、2023年、2022年案例分析題)
2.會議通知
召開債權人會議,管理人應當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債權人。
3.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1)核查債權;
(2)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
(3)監督管理人;
(4)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非由職工代表或者工會代表擔任的)
(5)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2024年案例分析題)
(6)通過重整計劃;
(7)通過和解協議;
(8)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10)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1)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4.債權人會議的決議
(1)決議規則
決議事項 | 是否分組 | 決議規則 |
和解協議草案 | 不分組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 |
重整計劃草案 | 分組 | (1)由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 (2)出資人組對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中涉及出資人權益調整事項的表決,經參與表決的出資人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
其他由債權人會議決議的事項 | 不分組 | 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1/2以上(2022年案例分析題) |
(2)表決方式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將相關決議事項告知債權人,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采取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的3日內,以信函、電子郵件、公告等方式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3)決議的撤銷
撤銷情形 |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申請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債權人會議的召開違反法定程序 ②債權人會議的表決違反法定程序 ③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內容違法 ④債權人會議的決議超出債權人會議的職權范圍 |
撤銷時限 | 自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之日起15日內;債權人會議采取通信、網絡投票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的,債權人申請撤銷的期限自債權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算 |
撤銷范圍 | 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銷全部或者部分事項決議,責令債權人會議依法重新作出決議 |
(4)程序推進所必需的決議通不過怎么辦(債權人會議僵局)
決議事項 | 由法院裁定的條件 | 不服人民法院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 |
申請人 | 申請時間 | ||
財產管理方案、變價方案 | 經債權人會議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債權人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
財產分配方案 | 經債權人會議2次表決未通過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人 | 自裁定宣布之日或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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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債權人會議的召集與職權”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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