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在專業階段考試中難度相對較低,歷年通過率穩定在20%-25%之間。相較于會計、審計等科目,其知識點更側重記憶,但需結合法理理解,避免死記硬背。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學習要點精講,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七章:證券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證券法律制度概述
【知 識 點】
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
1.《證券法》的適用范圍
證券品種 | 發行 | 交易 |
股票、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存托憑證 | 適用《證券法》 | 適用《證券法》 |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 | 不適用《證券法》 | 適用《證券法》 |
資產支持證券、資產管理產品 | 不適用《證券法》 | 不適用《證券法》 |
2.存托憑證
(1)中國存托憑證(CDR),是指由存托人簽發、以境外證券為基礎在中國境內發行、代表境外基礎證券權益的證券。
(2)對相關主體的要求
①基礎證券發行人應符合證券法關于股票等證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參與存托憑證發行,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等義務,并按規定接受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監督管理。
②存托人應按照存托協議約定,根據存托憑證持有人意愿行使境外基礎證券相應權利,辦理存托憑證分紅、派息等業務。存托人資質應符合證監會有關規定。
③存托憑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憑證代表的境外基礎證券權益,并按照存托協議約定,通過存托人行使其權利。
(3)存托協議
①基礎證券發行人、存托人及存托憑證持有人通過存托協議明確存托憑證所代表權益及各方權利義務。
②投資者持有存托憑證即成為存托協議當事人,視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協議約定。
③存托協議應約定因存托憑證發生的糾紛適用中國法律法規規定,由境內法院管轄。
(4)存托憑證基礎財產的托管
①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包括境外基礎證券及其衍生權益。
②存托人可在境外委托金融機構擔任托管人,托管人負責托管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并負責辦理與托管相關的其他業務。
③存托人和托管人應為存托憑證基礎財產單獨立戶,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與其自有財產有效隔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不得將存托憑證基礎財產歸入其自有財產,不得違背受托義務侵占存托憑證基礎財產。
3.證券公開發行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①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②向特定對象(合格投資者)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③采用廣告、公開勸誘等方式宣傳證券發行活動。
(2)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4.證券市場
(1)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①證券市場可以分為一級市場(發行市場)和二級市場(交易市場)。
②兩級市場的聯系
交易場所 | 公開發行的證券 | 非公開發行的證券 |
證券交易所 | √ | √ |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 (目前指“全國股轉系統”) | √ | √ |
區域性股權市場 | × | √ |
(2)多層次的證券交易市場
層次 | 具體交易場所 | 主要服務對象 | 市場性質 | |
主板市場 | 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 成熟型企業 | 交易所市場 | |
二板市場 | 創業板 | 深圳證券交易所 | 成長型企業 | |
科創板 | 上海證券交易所 | |||
原新三板精選層 | 北京證券交易所 | |||
新三板創新層、基礎層 |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 | 中小微企業 | 集中交易的公開型場外市場 | |
區域性股權市場 | 各地的產權交易所 | 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中小微企業 | 非集中交易的場外市場(私募股權市場) |
(3)關于“北京證券交易所”
性質 | 北京證券交易所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 第一家公司制證券交易所,受中國證監會監督管理 |
發行制度 | ①北京證券交易所適用注冊制,公開發行申請報北京證券交易所審核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 ②發行人僅得向不特定的合格投資者進行公開發行 |
發行人范圍 | ①交易所設立之初的存量發行人為全國股轉系統原精選層的掛牌公司 ②發行人應當為在全國股轉系統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 |
公開發行股票的積極條件 | 發行人申請在北京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①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②具有持續經營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③最近3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④依法規范經營 |
公開發行股票的消極條件 |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行人不得公開發行股票: ①最近3年內存在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②最近3年內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 ③最近1年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 |
(4)區域性股權市場“6不得”
①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
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可以協議轉讓、依法進行拍賣,但不得采取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
③不得將權益按照標準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
④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準化合約交易;
⑥未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準,不得設立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其他任何交易場所也不得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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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證券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