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概念、特征和類型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在專業階段六科中難度相對較低,主要考查法律條文的記憶與應用,較少涉及計算或復雜邏輯推理。其核心考點集中在物權法、合同法、公司法等章節,需結合法理理解記憶,而非單純背誦。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趕快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合伙企業法律制度的其他考點
【知 識 點】
合伙企業的概念、特征和類型
1.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業是合伙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聯合體,其中“共擔風險”是合伙關系不同于其他合同關系的最關鍵特征(合伙協議不得約定不論企業盈虧,一方當事人均有權獲得固定資金或者浮動金額的投資回報,但是,可以約定不同合伙人享有不同類型或等級的權利,承擔不同類型或等級的風險);
(2)合伙企業的信用基礎最終取決于普通合伙人的償債能力;
(3)合伙企業無法人資格,但具有許多類似法人的特點(如擁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4)合伙企業的內部治理和利益分配高度靈活,主要由合伙協議規范;
(5)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2.類型
(1)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本質上也屬于普通合伙企業,只是《合伙企業法》對其合伙人的責任承擔規則等作出了特殊規定,因而特別列置。
(3)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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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合伙企業的概念、特征和類型”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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