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財產與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易學≠易考”——客觀題覆蓋全章細節,主觀題要求結合案例分析,僅靠死記硬背難以應對,需通過理解法理與案例演練提升應試能力。基礎階段備考先來看看東奧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精講,鞏固基礎!
【所屬章節】
第五章: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普通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合伙企業財產與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
1.合伙企業的財產
合伙企業財產的組成 | (1)合伙人的出資(包括貨幣和非貨幣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如營業收入、投資收益等 (3)合伙企業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如合法接受的贈與財產、因遭受侵權而獲得的賠償金 |
合伙企業財產的獨立性 | (1)合伙企業的財產權主體是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的財產獨立于合伙人,合伙人對合伙企業財產權益的表現形式,僅是依照合伙協議所確定的財產收益份額或者比例 |
合伙企業財產的完整性 | (1)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
2.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與出質
項目 | 具體規定 | |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對外轉讓 | 轉讓規則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優先購買權 | (1)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是否同等條件,主要考慮價格條件,也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其他條件 | |
資格取得要件 |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方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 |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對內轉讓 | (1)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2)按照CPA經濟法教材引用的案例,合伙協議如果明確約定合伙人之間轉讓合伙財產份額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且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違背公序良俗,法律通常認定其合法有效 | |
普通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物權行為無效,第三人不享有質權),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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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合伙企業財產與合伙人財產份額轉讓”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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