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考生在學習注會經濟法科目的過程中,要善于總結歸納,抓住重點難點,有針對性地進行復習和強化訓練。2025年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正式開始了,以下是《經濟法》科目學習要點精講,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二單元:其他典型合同
【知 識 點】
行紀合同
界定 | 概念 |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拍賣公司與委托人之間的合同是一種較為典型的行紀合同 |
法律適用 | 行紀合同屬于委托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法律對行紀合同沒有特殊規定的,適用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 |
費用 | 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VS委托合同:由委托人預付、可有償可無償) | |
報酬 | 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VS委托合同:除非另有約定,否則,不以完成受托事務為前提) | |
違背指定價格交易 | 能否交易 | 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
交易后果的承擔 | (1)不利于委托人 行紀人在行紀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生效力 (2)有利于委托人 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 | |
行紀人的介入權 | 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在此情形下,行紀人仍然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報酬(VS代理:自己代理效力待定) | |
行紀人是合同當事人 | 行紀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行紀人對該合同直接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第三人不履行義務致使委托人受到損害的,行紀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紀人與委托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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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行紀合同”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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