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規則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注會經濟法在注冊會計師考試中難度適中,但也不容小覷。其知識體系龐大,涵蓋民法、商法、經濟法等多個領域,知識點瑣碎且關聯性不強,給考生備考帶來一定挑戰。以下是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規則”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物權變動的公示方式
【知 識 點】
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規則
1.基本規定
(1)物權: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登記生效”)
(2)合同: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2.不動產登記的物權推定效力
(1)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及其所享有的權利被推定為真實。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
(2)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3.不動產登記的公信效力
適用登記生效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是權利變動與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對其表示信賴。
案例:
甲將其所有的房屋轉讓給乙:
(1)購買前,乙因該房屋登記在甲名下而相信甲有權處分該房屋,“登記”是甲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法律表征,并產生了公信力。
(2)購買時,甲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至乙名下時,乙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是該房屋所有權變動的法律表征。
(3)購買后,房屋所有權已經登記在乙名下,“登記”是乙對該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法律表征,并產生了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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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基本規則”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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