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_25年注會經濟法學習要點




從考試分值來看,注會《經濟法》第二章在注會經濟法考試中具有一定分值。在近三年的考試中,其平均分值在3.5 - 4.5分之間,屬于基礎章節。以下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知識點講解,一起來學習吧!
【所屬章節】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知 識 點】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
1.成立和生效的區別和聯系
(1)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要產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應當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素(成立),即必須具有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三個要素。一些特別的民事法律行為,除了上述三個要素以外,還必須具備其他特殊事實要素,如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還必須有標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因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認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①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②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③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④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為未成立,當然也談不上生效。
2.民事法律行為的主要形式
(1)口頭形式,如當面交談、電話交談等;
(2)書面形式,指用書面文字進行的意思表示,數據電文屬于書面形式的一種;
(3)推定形式,指當事人并不直接用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而是通過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使得他人可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形式;
(4)沉默形式,指行為人沒有以積極的作為進行表示,而是以消極的不作為代替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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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冊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科目知識點“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的相關內容,經濟法為文科類科目,備考時容易出現混淆的情況,建議考生在備考時通過習題練習輔助記憶考點,鞏固理解!
注:以上內容選自黃潔洵老師《經濟法》科目基礎班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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