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購_2025年注會《經濟法》入門知識科普
注會經濟法的備考注重理解+記憶,考生應該每天多次重復復習當日內容,保持對知識點的熟悉度?。東奧整理了2025年注會《經濟法》入門知識科普,幫助零基礎考生們熟悉基礎知識,快來打卡學習吧!
? 25年注會《經濟法》入門知識匯總> ? 備考免費資料,注冊即可打開全科資料庫>
[ 上市公司收購 ]
一、一致行動人的界定
所謂一致行動,是指投資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其他投資者共同擴大其所能夠支配的一個上市公司股份表決權數量的行為或者事實。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控制)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同一控制)
(3)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重大影響)
(4)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成員兼任)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伙、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合伙、合作、聯營)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資者的大自然人股東)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投資者的董監高)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連坐九族”)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二、強制要約收購
1.強制要約收購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2)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
2.強制全面要約收購
(1)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有表決權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豁免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免于發出要約;不符合“豁免情形”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2)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的30%的,應當向該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收購人預計無法在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促使其控制的股東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減持至30%或者30%以下。
知識點來源:東奧會計在線教研團隊
以上就是《經濟法》“上市公司收購”相關內容的講解。2025年注會考試時間是8月23日和24日,考試科目較多,難度較大,考生們應該制定學習計劃 ,認真學習,爭取利用較短時間順利通過考試。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