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補貼措施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二章的“反補貼措施”雖然在重要性不是熱門知識點。但卻在2023年考試中,考核了多項選擇題。可見,經濟法科目全書都是考點,考生復習時需要認真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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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 識 點】
反補貼措施
1.專向性的界定
依照《反補貼條例》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根據《反補貼條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1)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2)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3)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4)以出口實績為唯一條件或者條件之一而獲得的補貼;
(5)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予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2.反補貼調查
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反補貼調查在申請、啟動、實施、終止等方面的條件和程序與反傾銷調查基本相同。略有差異的是,反補貼調查的終止情形之一是“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而不是“幅度低于2%”。
3.反補貼措施
反補貼措施包括臨時反補貼措施,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以及反補貼稅,其具體內容和實施程序與反傾銷措施基本相同。略有差異的是,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不得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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