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債管理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二章的“外債管理”文字描述較多,但其中隱藏著考核的關鍵詞。題目或從這些重點詞句中混淆視聽,讓考生判斷失誤。建議同學們多做相關習題,以此加深印象。
? 24年注會沖刺階段章節習題,點擊練習 > ? 新人福利領取,登錄即送專屬學習資料!>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外匯管理法律制度
【知 識 點】
外債管理
1.外債包括境外借款、發行債券、國際融資租賃等。
2.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可以結匯使用。除另有規定外,境內金融機構和中資企業借用的外債資金不得結匯使用。
3.外保內貸
(1)境內非金融機構從境內金融機構借用貸款或者獲得授信額度,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機構或者個人提供的擔保,并自行簽訂外保內貸合同:
①債務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非金融機構;
②債權人為在境內注冊經營的金融機構;
③擔保標的為金融機構提供的本外幣貸款(不包括委托貸款)或者有約束力的授信額度;
④擔保形式符合境內外法律法規。
(2)外保內貸業務發生擔保履約的,金融機構可以直接與境外擔保人辦理擔保履約收款。境內債務人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短期外債簽約登記及相關信息備案手續,外匯局在外債簽約登記環節對債務人外保內貸業務的合規性進行事后核查。
(3)境內債務人因外保內貸項下擔保履約形成的對外負債,其未償本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數額。超出上述限額的,須占用其自身的外債額度;外債額度仍然不夠的,按未經批準擅自對外借款進行處理。在境內債務人償清其對境外擔保人的債務之前,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簽訂新的外保內貸合同;已經簽訂外保內貸合同但尚未提款或者尚未全部提款的,未經所在地外匯局批準,境內債務人應暫停辦理新的提款。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