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護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二章的“投資保護”,在學習時需要知曉一個概念:“政策承諾”,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法定權限內,就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在本地區投資所適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優惠待遇和便利條件等作出的書面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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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二章 涉外經濟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涉外投資法律制度
【知 識 點】
投資保護
1.征收政策
(1)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原則上不實行征收。
(2)在特殊情況下,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視性的方式進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資的市場價值及時給予補償。
(3)外國投資者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知識產權
(1)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2)國家鼓勵在外商投資過程中基于自愿原則和商業規則開展技術合作。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
(3)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下同)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轉讓技術。
3.商業秘密
(1)行政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確需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信息的,應當限定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范圍內,并嚴格控制知悉范圍,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人員不得接觸有關材料、信息。
(2)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的商業秘密;依法需要與其他行政機關共享信息的,應當對信息中含有的商業秘密進行保密處理,防止泄露。
4.匯兌管理
(1)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取得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者賠償、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對幣種、數額以及匯入、匯出的頻次等進行限制。
(2)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職工和香港、澳門、臺灣職工的工資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匯出。
5.依法制定規范性文件
(1)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不包括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2)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核。
(3)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對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可以一并請求對該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
6.守約踐諾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向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以及依法訂立的各類合同,不得以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機構或者職能調整以及相關責任人更替等為由違約毀約。
(2)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改變政策承諾、合同約定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依法對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因此受到的損失及時予以公平、合理的補償。
7.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
(1)國家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公開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則,建立健全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及時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反映的問題,協調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3)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協調、推動中央層面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對地方的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4)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受理本地區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的投訴。
(5)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申請協調解決的,有關方面進行協調時可以向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了解情況,被申請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協調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告知申請人。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依照上述規定申請協調解決有關問題的,不影響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6)對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反映或者申請協調解決問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除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工作機制外,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其投資者還可以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問題。
8.商會、協會
(1)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成立商會、協會。
(2)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外商投資企業有權自主決定參加或者退出商會、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3)商會、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行業訴求,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市場拓展、經貿交流、權益保護、糾紛處理等方面的服務。
(4)國家支持商會、協會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開展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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