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壟斷行為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在學習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的“行政壟斷行為”時,郭守杰老師給考生們一處點撥: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以辦法、決定、公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函件等形式,制定、發布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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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 行政壟斷
【知 識 點】
行政壟斷行為
1.行政強制交易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根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行政強制交易的具體表現包括:
(1)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備案、重復檢查、不予接入平臺或者網絡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通過限制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3)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利用合作協議實施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通過與經營者簽訂合作協議、備忘錄等方式,妨礙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或者對其他經營者實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競爭。
3.地區封鎖
根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地區封鎖行為的具體表現包括: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實行歧視性補貼政策;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或者對外地商品實施行政許可時,設定不同的許可條件、程序、期限等,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設置關卡、通過軟件或者互聯網設置屏蔽等手段,阻礙、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4.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加招標投標
根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此類行為的具體表現包括:
(1)不依法發布招標投標等信息;
(2)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與本地特定的招標投標活動和其他經營活動;
(3)設定歧視性的資質要求或者評審標準;
(4)設定與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技術和商務條件。
5.排斥、限制、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根據《制止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規定》,此類行為的具體表現包括:
(1)拒絕、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
(2)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的規模、方式以及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址、商業模式等進行限制或者提出不合理要求;
(3)對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投資或者設立的分支機構在投資、經營規模、經營方式、稅費繳納等方面規定與本地經營者不同的要求,在安全生產、節能環保、質量標準、行政審批、備案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6.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從事《反壟斷法》規定的壟斷行為。
7.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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