壟斷協議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條件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的“壟斷協議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條件”在學習時要注意:《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采取“原則禁止+例外豁免”的違法性認定模式。豁免與適用除外的區別:(1)《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是指將特定領域(如農業生產中的聯合或者協同行為)排除,根本不予適用;(2)豁免是在適用《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發現某些行為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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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壟斷協議
【知 識 點】
壟斷協議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條件
1、屬于《反壟斷法》規定的特定情形
根據《反壟斷法》第20條的規定,壟斷協議可被《反壟斷法》豁免的情形包括:
(1)為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2)為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3)為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4)為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5)因經濟不景氣,為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6)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解釋1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被調查的壟斷協議屬于《反壟斷法》第20條規定情形的,應當終止調查并制作終止調查決定書。
解釋2
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被調查的壟斷協議是否屬于上述情形時,應當考慮下列因素:(1)協議實現該情形的具體形式和效果;(2)協議與實現該情形之間的因果關系;(3)協議是否是實現該情形的必要條件;(4)其他可以證明協議屬于相關情形的因素。
2、壟斷協議豁免的附加條件
對于符合上述第(1)至第(5)項情形的壟斷協議,《反壟斷法》要求經營者應當證明所達成的協議不會嚴重限制相關市場的競爭,并且能夠使消費者分享由此產生的利益。否則,也不能獲得豁免。上述第(6)項情形(為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而達成的壟斷協議)不要求經營者承擔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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