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一章的“《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今年有一處新增:在信息技術發達的時代,經營者可能會利用其所掌握的算法、技術以及運營規則等來達成橫向壟斷協議,更具隱蔽性。因此,《禁止壟斷協議規定》明確指出,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以及平臺規則等,通過意思聯絡、交換敏感信息、行為協調一致等方式達成以上壟斷協議類型。建議同學們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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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一章 反壟斷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壟斷協議
【知 識 點】
《反壟斷法》禁止的橫向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價格卡特爾)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商品或者服務(以下統稱“商品”)價格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者變更價格水平、價格變動幅度、利潤水平或者折扣、手續費等其他費用;
(2)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算法、平臺規則等;
(3)限制參與協議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權。
2、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限制數量協議)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以限制產量、固定產量、停止生產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生產數量;
(2)以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銷售數量,或者限制特定品種、型號商品的銷售數量。
3、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劃分市場協議)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劃分商品銷售地域、市場份額、銷售對象、銷售收入、銷售利潤或者銷售商品的種類、數量、時間;
(2)劃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關設備等原材料的采購區域、種類、數量、時間或者供應商。此外,原材料還包括經營者生產經營所必需的數據、技術和服務等。
相關鏈接
涉嫌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等三類嚴重限制競爭的橫向壟斷協議,反壟斷執法機構不應接受經營者提出的承諾。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限制購買、使用新技術、新工藝;
(2)限制購買、租賃、使用新設備、新產品;
(3)限制投資、研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
(4)拒絕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
5、聯合抵制交易
根據《禁止壟斷協議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就聯合抵制交易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聯合拒絕向特定經營者供應或者銷售商品;
(2)聯合拒絕采購或者銷售特定經營者的商品;
(3)聯合限定特定經營者不得與其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進行交易。
6、橫向壟斷協議違法性認定規則
由于《反壟斷法》明列禁止的上述五種橫向壟斷協議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十分明確,因此,由法律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執法機構無須調查其效果即可予以禁止。在民事訴訟中,原告也無須為其反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同時,行為人無權提出協議不具有反競爭效果的抗辯,但可以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提出豁免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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