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登記的管理機關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十章的“產權登記的管理機關”是近幾年客觀題的熱門考點。2023年既考核過單選也出現在了多選的考題中。對于客觀題的復習,建議考生要注重細節,看清題目中的“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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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十章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登記
【知 識 點】
產權登記的管理機關
1.產權登記機關是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部門。財政部主管全國產權登記工作,統一制定產權登記的各項政策法規。上級產權登記機關指導下級產權登記機關的產權登記工作。
2.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和管理機關為同級財政部門。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按照統一規制、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財政部負責中央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財政部門負責本級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上級財政部門指導和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國有金融資本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3.產權登記的程序
(1)企業申辦產權登記,應當按規定填寫相應的產權登記表,并向產權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文件資料。
(2)企業申辦產權登記必須經政府管理的企業或者企業集團母公司(含政府授權經營的企業)出具審核意見;仍由政府有關部門、機構或者國有社會團體管理的企業,由部門、機構或者社團出具審核意見;企業未按上述規定取得審核意見的,產權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產權登記。
(3)產權登記機關收到企業提交的符合規定的全部文件、資料后,發給《產權登記受理通知書》,并于10個工作日內對企業申報的產權登記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產權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通知登記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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