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九章的“票票據基礎關系對票據行為效力的影響”在學習時要關聯一處知識:票據上的一切權利義務,都嚴格依照票據上記載的文義而定,文義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項都不得作為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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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 票據權利和票據行為
【知 識 點】
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票據基礎關系
(1)票據基礎關系是指票據關系據以產生的、由民法規定的法律關系。最重要的票據基礎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和票據資金關系。
(2)票據原因關系,是指作為票據當事人之間授受票據原因的法律關系,如支付買賣貨物的價款、支付租金、償還借款等。(2023年案例分析題)
(3)票據資金關系,是指出票人與承兌人、付款人之間關于將來用于向持票人付款的資金安排的法律關系。一般情況下,出票人與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之間在出票前會訂立委托合同,對付款資金的安排等事項進行約定。例如,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將全部票據金額支付給承兌人。
2.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行為的內容如果與基礎關系不一致,票據關系的內容只能依據票據行為來確定。
3.基于票據行為的無因性,票據基礎關系的瑕疵并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作為原因關系的合同未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票據行為有效。
4.票據貼現
(1)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只有經批準的金融機構才有資格從事票據貼現業務。
(2)其他組織與個人從事票據貼現業務,票據貼現行為(背書轉讓)無效,貼現款和票據應當相互返還。但是,貼現人(被背書人)又對該票據進行背書轉讓時,如果符合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新的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2015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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