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償取回權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八章的“代償取回權”有很多關鍵性的限定條件。文中已經為同學們標注清晰。建議大家借由郭守杰老師為大家總結的手寫板各方關系圖,將知識梳理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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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八章 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 取回權
【知 識 點】
代償取回權
1.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代償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的情形
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已經交付給債務人,或者代償物已經交付給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予以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權利人因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2)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導致權利人損害產生的債務,作為共益債務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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