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在“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知識點上曾多次考核過案例分析題。因其具體內容多是并列的情形認定,因此較容易錯記漏記,建議同學們多做習題,以題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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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十單元 虛假陳述
【知 識 點】
虛假陳述行為的行政責任
1.根據中國證監會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上市公司發生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對負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和公平義務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視情形認定其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行政責任,但其能夠證明已盡忠實、勤勉義務,沒有過錯的除外。
2.根據《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如有證據證明因信息披露義務人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在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責任的同時,應當認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是法人的,其負責人應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或者隱瞞應當披露信息、不告知應當披露信息的,應當認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3.可以考慮“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1)當事人對認定的信息披露違法事項提出具體異議記載于董事會、監事會、公司辦公會會議記錄等,并在上述會議中投反對票的;
(2)當事人在信息披露違法事實所涉及期間,由于不可抗力、失去人身自由等無法正常履行職責的;
(3)對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負有主要責任的人員在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后及時向公司和證券交易所、證券監管機構報告的。
4.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明確規定,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單獨作為不予處罰情形認定:
(1)不直接從事經營管理;
(2)能力不足、無相關職業背景;
(3)任職時間短、不了解情況;
(4)相信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出具的意見和報告;
(5)受到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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