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行為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七章“內幕交易行為”也是案例分析分析題考核的重點章節,同學們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可以通過舉證推翻上述推定。當事人可以對其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的相關證券交易活動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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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 內幕交易
【知 識 點】
內幕交易行為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1)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于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6)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8)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2、非法獲取證券內幕信息的人員
(1)利用竊取、騙取、套取、竊聽、利誘、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關系密切的人員,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聯絡、接觸,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或者泄露內幕信息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3、內幕交易行為的推定(2018年案例分析題、2019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
只要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推定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員,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2)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系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信息基本吻合;
(3)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4)非法獲取內幕信息,并進行了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5)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或者知曉該內幕信息的人員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高度吻合。
4、不構成“內幕交易罪”的情形(2019年案例分析題)
(1)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購該上市公司股份的;
(2)按照事先訂立的書面合同、指令、計劃從事相關證券、期貨交易的;
(3)依據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4)交易具有其他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的。
5、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的交易
禁止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2020年案例分析題)
解釋
上述行為俗稱“老鼠倉”行為。“老鼠倉”行為與內幕交易行為的主要區別:(1)主體范圍不同。“老鼠倉”行為的主體特定,主要是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而內幕交易的主體不僅包括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還包括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
(2)所利用的信息不同。“老鼠倉”行為利用的是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而內幕交易利用的是內幕信息(涉及發行人經營、財務的具有重大性且未公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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