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的職責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獨立董事的職責”內容不難,但由于各條并列的職責,因此容易漏記忘記。建議同學們在理解的基礎上加以記憶,并關注到關鍵字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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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 獨立董事制度
【知 識 點】
獨立董事的職責
1、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
(1)獨立聘請中介機構,對上市公司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咨詢或者核查;
(2)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3)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
(4)依法公開向股東征集股東權利;
(5)對可能損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6)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項至第(3)項所列職權的,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
2、下列事項應當經上市公司全體獨立董事過半數同意后,提交董事會審議:
(1)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
(2)上市公司及相關方變更或者豁免承諾的方案;
(3)被收購上市公司董事會針對收購所作出的決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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