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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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單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知 識 點】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1.監事會的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規模較小或者股東人數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
(2)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
2.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與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的職權相同。
3.監事會的組成
(1)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的,監事會成員為3人以上。監事會成員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2)監事會設主席1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4)監事的任期每屆為3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任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4.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1)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過半數的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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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沒有“監事會副主席”的規定。
(2)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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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3)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4)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通過。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當一人一票。
(5)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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