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資義務的履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六章“出資義務的履行”是注會考試的重點內容,不論是單選題還是多選題,都可以以案例的形式,考查考生對知識內容的掌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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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股東出資制度
【知 識 點】
出資義務的履行
1.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對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登記
(1)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交付公司使用但未辦理權屬變更手續的,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了權屬變更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出資人主張自其實際交付財產給公司使用時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
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出資財產存在瑕疵
出資人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以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出資,公司、其他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主張認定出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間內辦理土地變更手續或者解除權利負擔;逾期未辦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4.無權處分
出資人以其不享有處分權的財產出資,當事人之間對于出資行為的效力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予以認定。
5.出資人以貪污、受賄、侵占、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后取得股權的,司法機關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采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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