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五章與“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在2023年的試卷中考核多次,在客觀題中也是以案例的形式具體描述各主體情況,讓考生通過對知識的理解,選擇正確的選項,亦或是憑借知識推演出法律規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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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以下事項:(1)名稱;(2)合伙類型;(3)經營范圍;(4)主要經營場所;(5)合伙人的出資額;(6)執行事務合伙人;(7)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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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業變更登記事項,應當自作出變更決議、決定或者法定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合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屬于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2、備案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以下事項:(1)合伙協議;(2)合伙期限;(3)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4)合伙企業登記聯絡員;(5)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最終控制或者享有企業收益的人)相關信息;(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1)申請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機構代其辦理合伙企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說明理由。申請人申請合伙企業設立登記,登記機關依法予以登記的,簽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2)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3)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4)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
4、虛假登記
因虛假登記被撤銷的合伙企業,其直接責任人自登記被撤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合伙企業登記,登記機關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5、歇業
(1)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合伙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伙企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3)合伙企業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4)合伙企業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合伙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5)合伙企業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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