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五章與“入伙”相對應的就是“退伙”兩者在考核時可以聯合出題。即以案例的形式,在入伙之后,涉及部分主體的退伙后,具體情形何為正確的選項。因此建議考生要關聯性學習。
注會考試24年在《經濟法》科目的調整較為明顯。抓住科目重要考點及新考點,將有助于在學習中覆蓋考核內容。讓所學都能夠在考場上應答自如。更多科目備考重點,點擊查看: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有限合伙企業
【知 識 點】
退伙
1.退伙結算
除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企業法》對退伙結算作了以下規定: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2)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3)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分擔虧損,即如果合伙協議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擔。
2.對于合伙企業既往債務的責任
(1)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注會考試時間愈發臨近,建議考生抓重點備考,上文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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