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中“保證期間”此部分內容沒有概念理解上的難度。但是因為經濟法中涉及日期、有效期間等判斷居多,在日常學習中非常容易記混記錯。因此建議同學們要習慣總結,將日期接近的知識點提煉歸納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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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合同的擔保
【知 識 點】
保證期間
1、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解釋1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解釋2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2、連帶責任保證
(1)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3、一般保證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4、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未依法行使權利的,保證責任消滅。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在通知書上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債權人請求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成立了新的保證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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