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有關“撤銷”的內容是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其中包括易錯易混點。同時此節在2024年也進行了調整。是需要新老考生都格外關切的內容。
推薦閱讀:2024年注會經濟法《輕一》名師講義,備考重點匯總>>
【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可以抵銷。
解釋
合同標的物一般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2)無形財產;(3)勞務;(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根據債務性質不得抵銷。
(3)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或者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益產生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人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
無效的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法定抵銷必須以對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為前提。在一方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情形下,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屆清償期。若一項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屆清償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因為期限利益原則上屬于債務人。
(4)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5)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抵銷,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抵銷權成立的,應當認定通知到達對方時雙方互負的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債務在同等數額內消滅。換言之,法定抵銷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24年調整)
上文注會考試知識點內容根據郭守杰老師《輕一基礎精講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2024年主講的注會C雙名師輕松過關?班課程正在更新!點擊了解課程詳情>>
(本文為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僅供考生學習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