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銷_2024注會經(jīng)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jīng)濟法》有關“撤銷”的內(nèi)容是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其中包括易錯易混點。同時此節(jié)在2024年也進行了調(diào)整。是需要新老考生都格外關切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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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jié)】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抵銷
1.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可以抵銷。
解釋
合同標的物一般分為四類:(1)有形財產(chǎn);(2)無形財產(chǎn);(3)勞務;(4)工作成果(如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
2.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jù)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提供勞務的債務、不作為的債務,根據(jù)債務性質不得抵銷。
(3)因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或者故意、重大過失侵害他人財產(chǎn)權益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債務,侵權人主張抵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鏈接
無效的免責條款:
(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3)法定抵銷必須以對方的債務已屆清償期為前提。在一方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情形下,并不要求雙方當事人的債務均屆清償期。若一項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另一項債務未屆清償期,則未到期的債務人可以主張抵銷。因為期限利益原則上屬于債務人。
(4)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在性質上屬于形成權,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5)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抵銷,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抵銷權成立的,應當認定通知到達對方時雙方互負的主債務、利息、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等債務在同等數(shù)額內(nèi)消滅。換言之,法定抵銷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024年調(diào)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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