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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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債務承擔
1.債務轉移
(1)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3)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4)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2.債務加入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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