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第三人的合同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中“此部分內容是重點中的重點,除了連續幾年考核過案例分析題之外,2024年在此內容上還有新增,是逢新必考的考核重點。郭守杰老師在輕一精講班中為同學們列出許多知識解釋,并給出案例聯系理解,我們一起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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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通則
【知 識 點】
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1)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2022年案例分析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3.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2023年案例分析題)
(1)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
(2)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擔保權利亦一同轉讓,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1
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合同未約定第三人具有履行義務;(2)債務人不履行債務;(3)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4)根據債務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未明確將第三人代為履行排除在外。
解釋2
無論是“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三人均不是合同當事人。
解釋3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需要以債權人和債務人對第三人履行債務事先作出明確約定為前提,而“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的前提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在合同中未約定第三人具有履行義務。
解釋4
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單方自愿代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這種債權轉讓是法定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后即自然取得該債權。
解釋5
下列民事主體,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1)保證人或者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2)擔保財產的受讓人、用益物權人、合法占有人;(3)擔保財產上的后順位擔保權人;(4)對債務人的財產享有合法權益且該權益將因財產被強制執行而喪失的第三人;(5)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出資人或者設立人;(6)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近親屬;(7)其他對履行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如承租人拖欠租金場合的次承租人)。(2024年新增)
解釋6
不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包括:(1)債務人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其普通債權人;(2)債務人為自然人的,其同事、同學或者希望提供熱心幫助的陌生人。(202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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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違約金,但是轉租合同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次承租人代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應當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應付的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案例
甲將其房屋出租給乙,每月租金2000元。經出租人甲同意,承租人乙將該房屋轉租給第三人丙,每月租金2500元。在本案中:(1)承租人轉租的,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乙(債務人)仍應按照合同約定向甲(債權人)支付租金;
(2)如果乙拖欠甲的租金6000元,因第三人丙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如果甲解除了甲、乙之間的租賃合同,丙就無房可住了),第三人丙有權向債權人甲代為履行。甲接受丙的履行之后,其對債務人乙的債權轉讓給丙,因此丙有權向乙追償6000元或者充抵其應當向乙支付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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