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的抵押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三章第八單元中的“動產抵押”是是整章中的重要內容。2019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2023年案例分析題都涉及到此知識點,同學們需要重點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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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三章 物權法律制度
第八單元 抵押權
【知 識 點】
動產的抵押
1.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后未辦理抵押登記,動產抵押權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受讓人占有抵押財產后,抵押權人向受讓人請求行使抵押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受讓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2)抵押人將抵押財產出租給他人并移轉占有,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的,租賃關系不受影響,但是抵押權人能夠舉證證明承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已經訂立抵押合同的除外;
(3)抵押人的其他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或者執行抵押財產,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財產保全裁定或者采取執行措施,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抵押人破產,抵押權人主張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解釋1
《民法典》將“正常經營買受人規則”擴大到所有的動產抵押,無論是否進行了抵押登記,也無論買受人是否善意,均不得對抗正常經營買受人。所謂“正常經營活動”,是指出賣人的經營活動屬于其營業執照明確記載的經營范圍,且出賣人持續銷售同類商品。
解釋2
買受人在出賣人正常經營活動中通過支付合理對價取得已被設立擔保物權的動產,擔保物權人請求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購買商品的數量明顯超過一般買受人;(2)購買出賣人的生產設備;(3)訂立買賣合同的目的在于擔保出賣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4)買受人與出賣人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5)買受人應當查詢抵押登記而未查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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