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中無效法律行為的種類中,涉及2024年新增內容。對于逢新必考的注會考核特點,此知識點需要同學們格外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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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知 識 點】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1、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1)自始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2)當然無效
不論當事人是否主張,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經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確認,該民事法律行為當然無效。
(3)絕對無效
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絕對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通過當事人的行為進行補正。
解釋
無效民事法律行為不可能咸魚翻身,當事人通過一定行為消除無效原因,使之有效,這不是對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補正,而是消滅舊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為。
2、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種類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獨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2)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4)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解釋1
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行為人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能夠實現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該合同不因違反強制性規定無效:
(1)強制性規定雖然旨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實際履行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的影響顯著輕微,認定合同無效將導致案件處理結果有失公平公正;
(2)強制性規定旨在維護政府的稅收、土地出讓金等國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當事人的民事權益,認定合同有效不會影響該規范目的的實現;
(3)強制性規定旨在要求當事人一方加強風險控制、內部管理等,對方無能力或者無義務審查合同是否違反強制性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將使其承擔不利后果;
(4)當事人一方雖然在訂立合同時違反強制性規定,但是在合同訂立后其已經具備補正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條件卻違背誠信原則不予補正;
(5)法律、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釋2
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旨在規制合同訂立后的履行行為,當事人以合同違反強制性規定為由請求認定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導致違反強制性規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2024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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