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_2024注會經濟法備考重點
2024年注會《經濟法》第二章第二單元考點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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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屬章節】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第一單元 民事法律行為制度
【知 識 點】
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1)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民事法律行為是法律關系變動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實。
解釋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也是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區別的重要標準。
(2)民事法律行為是有目的的行為,此處的“目的”僅指當事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為人實施行為的動機。這一特征使得民事法律行為區別于其他法律事實,如侵權行為。侵權行為雖然也產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該法律后果并非由當事人自己主張,而是由法律規定的。
2、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為
(1)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根據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訂立遺囑、撤銷權的行使、解除權的行使、效力待定行為的追認等)。
(2)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兩個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3)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三個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釋
合同是常見的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決議則是典型的多方民事法律行為。決議是指多個主體依據表決規則作出的決定,決議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而且對沒有表示同意的成員也具有拘束力;決議中的意思表示不僅對發出表示的成員有拘束力,而且主要對表示者共同代表的法人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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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會依法作出的決議,對全體股東(包括投反對票的股東、棄權的股東、未出席會議的股東)均有約束力。
3、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
(1)負擔行為是使一方(義務人)相對于他方(權利人)承擔一定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這種給付義務既可以是作為的(如交付貨物),也可以是不作為的(如保密義務)。因此負擔行為產生的是債法上的法律效果,其中負有給付義務的主體是債務人。負擔行為中的權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請求權,義務人的履行行為是請求權實現的重要前提。
(2)處分行為是直接導致權利發生變動的法律行為(如甲拋棄自己的動產),并不需要義務人積極履行給付義務。物權行為是典型的處分行為。
4、要式民事法律行為與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
(1)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否則民事法律行為不能成立。例如,票據行為屬于法定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例如,買賣合同為非要式合同。
5、主民事法律行為與從民事法律行為
(1)主民事法律行為(如借款合同)不成立,從民事法律行為(如擔保合同)則不能成立;主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從民事法律行為當然不能生效。
(2)主民事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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