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預習備考正在進行,在學習破產法律制度專題時,有關管理人的知識點考生必須充分掌握,對管理人有何規定?什么樣的人不得擔任管理人?下文為大家詳細解答了以上兩個問題,正在預習備考的考生們,跟緊節奏,打牢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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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
管理人的資格
事項 | 具體內容 | |
規定 | 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 | |
對于事實清楚、債權債務關系簡單、債務人財產相對集中的企業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個人為管理人。個人擔任管理人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 ||
不得擔任 管理人 | 不得擔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2)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3)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 |
利害關系 | 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利害關系: ①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為債務人提供相對固定的中介服務 ③現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是債務人、債權人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 ④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財務顧問、法律顧問 | |
會計師事務所派出的注冊會計師是否存在利害關系(上述①~④或滿足下方任意一條): ①現在擔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3年內曾經擔任債務人、債權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的控股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
知識點來源:專題七 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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