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_24年注會經濟法預習考點




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科目預習備考已經開始!接下來將進入破產法律制度這一專題內容的學習。下文為大家整理了相關預習考點破產申請的內容,帶領大家了解破產申請的豬蹄和破產案件管轄等內容。吃透知識點是拿分的前提,各位考生快來打卡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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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申請
1.主體
申請主體 | 申請理由 | 申請程序 | |
債務人 | 債務人發生破產原因 | 重整、和解、破產清算 | |
債權人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 | 普通債權人 | 重整、破產清算 |
稅務機關和社會保險機構 | 破產清算 | ||
破產企業的職工 | 破產清算、重整 |
2.破產案件管轄
管轄分類 | 具體內容 | |
地域管轄 | 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 債務人住所地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
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存在爭議的,由其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 ||
級別管轄 | 基層人民法院 | 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
中級人民法院 | 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 |
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國有企業破產案件(政策性破產) | ||
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的破產與重整案件或具有重大影響、法律關系復雜的破產案件 | ||
交換管轄 | 上級可以管轄下級法院案件 |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
上級法院“想偷懶” | 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自己的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 |
下級法院“想偷懶” |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 |
指定管轄 | 人民法院之間由于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
知識點來源:專題七 破產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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