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優秀的人之所以優秀,是因為能承擔得了壓力,和時間賽跑,不畏風雨,力求突破。注會經濟法科目備考正在進行中,下文為東奧整理的第四章知識點內容,各位考生趕快閱讀下文,打卡學習吧!
【知識點】融資租賃合同
【所屬章節】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單元:典型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1.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訂立的買賣合同,未經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變更與承租人有關的合同內容。
3.索賠權
(1)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
(2)承租人對出賣人行使索賠權利,不影響其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免相應租金。
4.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是,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5.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6.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
7.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題)
8.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2018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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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買賣合同中,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數額達到全部價款的20%,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可以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9.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讓、抵押、質押、投資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資租賃合同。
10.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數額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2)合同對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沒有明確約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達到2期以上,或者數額達到全部租金15%以上,經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的;
(3)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其他情形。
11.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
(1)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2018年案例分析題、2020年案例分析題)
(2)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請求相應返還。
(3)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租賃物歸出租人所有,因租賃物毀損、滅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還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給予合理補償。
(4)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僅需向出租人支付象征性價款的,視為約定的租金義務履行完畢后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
12.售后回租
承租人將其自有物出賣給出租人,再通過融資租賃合同將租賃物從出租人處租回的,人民法院不應僅以承租人和出賣人系同一人為由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13.行政許可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于租賃物的經營使用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許可不影響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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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知識點內容根據東奧名師郭守杰老師《輕一高效基礎班》講義整理,郭守杰老師主編的《輕松過關?一》與課程內容同步,以下為《輕一》試讀內容,點擊圖片試讀更多!
以上就是注會經濟法“融資租賃合同”知識點講解。2023年注會考試備考已經開始,2023年經濟法科目教材從章節上看沒有變化,依舊是12章,其中第四章為教材重點內容,需要考生投入更多的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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