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并存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注會經濟法科目第三章中擔保的并存的部分內容,常以案例分析題的形式進行考核,考生需要集中精力攻克本章重難點內容,下文為東奧為大家整理的第三章重要知識點,并突出標注了重點內容,還有更多知識點內容點擊推薦閱讀獲取!
【知識點】擔保的并存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十一單元:擔保的并存
擔保的并存
考點01:人保+物保(★★★)(2015年案例分析題、2017年案例分析題、2021年案例分析題、2022年案例分析題)(P98)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1.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同一債權既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擔保,承擔了擔保責任或者賠償責任的第三人,主張行使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考點02:動產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存(★★★)(P70)
1.同一動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設定抵押時的清償順序
(1)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2)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3)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2.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的競存
同一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3.動產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競存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考點03:動產抵押權人的超級優先權(★★★)(P72)
1.《民法典》的規定
動產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是抵押物的價款,標的物交付后10日內辦理抵押登記的,該抵押權人優先于抵押物買受人的其他擔保物權人受償,但是留置權人除外。
2.司法解釋
(1)擔保人在設立動產浮動抵押并辦理抵押登記后又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新的動產,下列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在先設立的浮動抵押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①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或者保留所有權的出賣人;
②為價款支付提供融資而在該動產上設立抵押權的債權人;
③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該動產的出租人。
(2)買受人取得動產但未付清價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占有租賃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標的物為他人設立擔保物權,上述權利人為擔保價款債權或者租金的實現而訂立擔保合同,并在該動產交付后10日內辦理登記,主張其權利優先于買受人為他人設立的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22年案例分析題)
(3)同一動產上存在多個價款優先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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