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權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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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質權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九單元:質權
質權
考點01:動產質押(★★)(P75)
解釋:
所謂動產質押,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1.動產質權的設立
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相關鏈接: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物處分的限制
(1)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質權人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
(1)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4.及時行使質權請求權
(1)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
(2)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出質人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考點02:權利質押(★★★)(P73)
1.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1)匯票、本票、支票;
(2)債券、存款單;
(3)倉單、提單;
(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解釋:
不動產、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但不能設定質押。可以轉讓的股權、應收賬款等權利可以設定質押,但不能設定抵押。
2.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1)以匯票出質,當事人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在匯票上簽章,匯票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匯票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并經保管人簽章,倉單已經交付質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質權自倉單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倉單,依法可以辦理出質登記的,倉單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3)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4)保管人為同一貨物簽發多份倉單,出質人在多份倉單上設立多個質權,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受償。
3.以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2022年案例分析題)
4.以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5.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
(1)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向質權人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后,又以應收賬款不存在或者已經消滅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4)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表3-4 登記在物權變動中的地位
動產 | 一般動產的所有權 | 交付生效 |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的所有權 | 交付生效、登記對抗 | |
動產的抵押權 | 登記對抗 | |
動產的質權 | 交付生效 | |
不動產 | 房屋的轉讓、抵押 | 登記生效 |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轉讓、抵押 | ||
海域使用權的抵押 | ||
居住權的設立 | ||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立 | 登記對抗 | |
地役權的設立 |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經營權的抵押 | ||
權利質押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登記生效 |
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
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 ||
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交付(登記)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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