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的一般規定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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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擔保的一般規定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七單元:擔保的一般規定
擔保的一般規定
考點01:擔保的類型(★)(P65)
1.保證、抵押、質押和定金,都是依據當事人的合同而設立,稱為約定擔保。留置則是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設立,無須當事人之間特別約定,稱為法定擔保。
2.保證是以保證人的財產和信用為擔保的基礎,屬于人的擔保。抵押、質押和留置,是以一定的財產為擔保的基礎,屬于物的擔保。定金是以一定的金錢為擔保的基礎,稱為金錢擔保。此外,所有權保留、融資租賃也可具有擔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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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出賣人保留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造成出賣人損害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有權取回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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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
3.擔保物權分為意定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和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4.反擔保
(1)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
考點02:擔保合同的效力(★★)(P93)
1.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當事人以其不具有擔保資格為由主張擔保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性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在購入或者以融資租賃方式承租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時,出賣人、出租人為擔保價款或者租金實現而在該公益設施上保留所有權;
(2)以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養老服務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以外的不動產、動產或者財產權利設立擔保物權。
考點03: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P93)
1.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
(2)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3)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2.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
(1)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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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04:借新還舊的擔保責任(★)(P95)
1.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債權人請求舊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新貸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相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新貸與舊貸的擔保人不同,或者舊貸無擔保新貸有擔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新貸的擔保人提供擔保時對以新貸償還舊貸的事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除外。
2.主合同當事人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舊貸的物的擔保人在登記尚未注銷的情形下同意繼續為新貸提供擔保,在訂立新的貸款合同前又以該擔保財產為其他債權人設立擔保物權,其他債權人主張其擔保物權順位優先于新貸債權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考點05:不可分性(★)(P65)
1.主債權未受全部清償,擔保物權人主張就擔保財產的全部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留置權人行使留置權,如果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
2.擔保財產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擔保物權人主張就分割或者轉讓后的擔保財產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主債權被分割或者部分轉讓,各債權人主張就其享有的債權份額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債權人請求以該擔保財產擔保全部債務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主張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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