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_2023年注會經濟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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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共有
【所屬章節】
第三章:物權法律制度
第五單元:共有
共有
考點01:基本規定(★★★)(P52)
1.按份共有還是共同共有?
(1)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2.共有物的管理
(1)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2)共有人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2019年案例分析題)
3.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4.對外債權債務
(1)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2019年案例分析題)
(2)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考點02:按份共有人轉讓自己的個人份額(★★★)(P54)
1.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民法典所稱的“同等條件”,應當綜合共有份額的轉讓價格、價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確定。
2.按份共有人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的,應當將轉讓條件及時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2019年案例分析題)
3.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期間,按份共有人之間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確定:
(1)轉讓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發出的包含同等條件內容的通知中載明行使期間的,以該期間為準;
(2)通知中未載明行使期間,或者載明的期間短于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的,為15日;
(3)轉讓人未通知的,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之日起15日;
(4)轉讓人未通知,且無法確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最終確定的同等條件的,為共有份額權屬轉移之日起6個月。
4.兩個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共有份額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5.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轉讓其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據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請求按照同等條件優先購買該共有份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請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未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期間內主張優先購買,或者雖主張優先購買,但提出減少轉讓價款、增加轉讓人負擔等實質性變更要求;
(2)以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為由,僅請求撤銷共有份額轉讓合同或者認定該合同無效。
6.按份共有人之間轉讓共有份額,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7.共有份額的權利主體因繼承、遺贈等原因發生變化時,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考點03:共有物的處分(★★★)(P53)
1.按份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2019年案例分析題)
2.共同共有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2019年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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