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財產的申報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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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財產的申報
1.債權申報期限自人民法院發布受理破產申請公告之日起計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2017年案例分析題)
2.職工勞動債權不必申報
(1)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
(2)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案例分析題)
(3)職工勞動債權計算到解除勞動合同時止。
3.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4.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5.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6.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7.滯納金
破產申請受理后,債務人欠繳款項產生的滯納金,包括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加倍支付的遲延利息和勞動保險金的滯納金,債權人作為破產債權申報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8.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9.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10.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11.管理人依法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對方當事人申報的破產債權以實際損失為限,違約金不得作為破產債權申報。
12.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13.委托合同
(1)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該事實,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破產債權。
(2)如果受托人已知該事實,但為了債務人即全體債權人利益而在無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務的緊急情況下繼續處理委托事務的,受托人由此產生的請求權作為共益債務優先受償。
(3)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產之事實,無必要的繼續處理委托事務,不當增加委托費用與報酬數額的,由此而產生的債權,不得作為破產債權受償。
14.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2021年新增)
■ 所屬章節:企業破產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郭守杰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基礎班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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