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哪些
精選回答
保證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包括: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先訴抗辯權。
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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