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精選回答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債權人撤銷權
可以撤銷的行為:
(1)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 ,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2、管理人的撤銷權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放棄債權的;
(2)無償轉讓財產的;
(3)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5)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債務人的上述五種行為,將導致債務人財產的不當減損,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追回的財產計入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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