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與抵消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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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解除與抵消
合同解除
1.意定解除
(1)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預期違約);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020年、2017年案例分析題)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持續履行的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4.解除權的行使
(1)行使期限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2)行使方式(解除時點)
①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
②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而非判決書、裁決書)送達對方時解除。
5.解除的效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2)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消
1.法定抵銷
(1)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2)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于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為非要式。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3)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4)抵銷產生如下法律效力:
①雙方的債權債務于抵銷數額內消滅;
②抵銷的意思表示溯及于得為抵銷之時。
2.約定抵銷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 所屬章節:合同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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