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概念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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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與抵押權、質權的概念
抵押權的概念與特征
1.概念
所謂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轉移財產(抵押物)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從屬性(擔保物權是從物權)
(1)成立上的從屬性:若無旨在擔保的債權,擔保物權不能成立;
(2)轉讓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不能脫離所擔保的債權單獨轉讓,所擔保的債權轉讓時,擔保物權隨之轉讓;
(3)消滅上的從屬性:擔保物權隨債的消滅而消滅。
3.附條件性
擔保物權被有效設立后不能被馬上行使。
抵押權、質權的行使條件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留置權的行使條件是寬限期屆滿而債務人仍未履行債務。
4.優先受償性
(1)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2)流押條款(2019年案例分析題)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質押財產優先受償。(流質條款)
5.不可分性
主債務被分割或者部分轉移時,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仍有權以擔保物擔保全部債務履行,但如果物的擔保由第三人提供,擔保人對未經其書面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質權
(一)質權的設定
1.質押合同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不以交付或登記為生效要件。
2.動產質押
(1)動產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2)金錢一般不能作為動產出質,但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金錢優先受償。
(3)若當事人約定出質人代質權人占有質物,質權不生效。
3.權利質押的設立
可以用于質押的權利 | 質權的設定 |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 (1)有權利憑證: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 (2)沒有權利憑證: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提示】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具體包括下列權利: (1)銷售產生的債權,包括銷售貨物,供應水、電、氣、暖、知識產權的許可使用等 (2)出租產生的債權,包括出租動產或不動產 (3)提供服務產生的債權 (4)公路、橋梁、隧道、渡口等不動產收費權 (5)提供貸款或其他信用產生的債權 | 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辦理) |
(二)質權的特殊效力
1.出質物的范圍
(1)動產質權的效力及于質物的從物,但從物未隨同質物移交質權人占有的,質權的效力不及于從物。
(2)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出質的,質權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2.孳息的收取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質物的保管與保全
原因 | 處理 | |
質權人過錯 | 因質權人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 | 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 | 出質人有權(2選1): (1)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 (2)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 |
因不能歸責于質權人的事由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 | 質權人有權請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并與出質人通過協議將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
(1)動產質押
①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處分質押財產,造成出質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轉質,造成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權利質押
①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②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③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三)質權實現的特殊規定
1.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后及時行使質權;質權人不行使的,出質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質押財產。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質權,因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造成損害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
2.出質人既以倉單出質,又以倉儲物設立擔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難以確定先后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留置權
1.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1)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之動產
(2)債權已屆清償期
債權人的債權未屆清償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標的物的義務已屆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權,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的除外。
(3)“同一法律關系”——基本規定
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4)“同一法律關系”——不屬于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
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務人以該債權不屬于企業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債權為由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同一法律關系”——留置第三人之動產
①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因同一法律關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動產,并主張就該留置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人以該留置財產并非債務人的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企業之間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債權人留置第三人的財產,第三人請求債權人返還留置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事留置VS商事留置
民事留置 | 商事留置 | |
主體不同 | 至少有一方為自然人 | 企業之間留置 |
“同一法律關系” | 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1)債權為持續經營中發生的:不需同一法律關系 (2)債權不屬于持續經營中發生的:必須同一法律關系 |
能否留置第三人的財產 | 可以 | (1)同一法律關系下:可以 (2)非同一法律關系下:不可以 |
2.留置權屬于法定的擔保物權,但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留置權的適用。
3.留置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4.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于債務的金額;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的,留置權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權。
5.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6.寬限期
(1)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60日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限,但是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債務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留置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2020年案例分析題)
(2)債務人可以請求留置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行使留置權;留置權人不行使的,債務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留置財產。
7.抵押權、質權與留置權的效力等級
(1)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2)同一財產既設定抵押權又設定質權的,拍賣、變賣財產所得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 所屬章節:物權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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