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
精選回答
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債權意思主義是指法律認定以債權法上的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權變動。
登記對抗主義是指未經登記,物權的變動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
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當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尚需要進行登記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進行公示,方發生效力。
物權形式主義是指物權變動效力的發生,需要物權意思表示甚至物權合意,并踐行法定方式。
物權變動是物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的變化狀態。
物權變動原因:
1、民事法律行為
如基于買賣、互易、贈與、遺贈等等原因而完成的物權讓與行為,拋棄物權及設定或者變更、終止他物權的各種民事法律行為。
2、民事法律行為之外的法律事實
如房屋建造、先占、添附、繼承、無主物的法定取得、天然孳息收取、標的物消費、標的物滅失及混同等。
3、公法上的原因
如公用征收、沒收、罰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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