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的類型及其特點有哪些
精選回答
合伙企業的類型有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企業,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合伙組織。
合伙企業的特征有:
從事較為固定的營利性活動。
組織形式的持續存在性。
不具有法人資格。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具有人合的團體性。
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登記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登記以下事項:(1)名稱;(2)合伙類型;(3)經營范圍;(4)主要經營場所;(5)合伙人的出資額;(6)執行事務合伙人;(7)合伙人名稱或者姓名、住所、承擔責任方式;(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備案事項
合伙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備案以下事項:(1)合伙協議;(2)合伙期限;(3)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和出資方式;(4)合伙企業登記聯絡員;(5)合伙企業受益所有人(最終控制或者享有企業收益的人)相關信息;(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3.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4.歇業
(1)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合伙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在一定時期內歇業,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2)合伙企業應當在歇業前向登記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歇業期限、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等信息。
(3)合伙企業歇業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
(4)合伙企業在歇業期間開展經營活動的,視為恢復營業,合伙企業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5)合伙企業歇業期間,可以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或者主要經營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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