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的概念與種類_2023年注會經濟法預習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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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與種類
(一)物權法的“物”
1.有體性
(1)物權法上的物指的是有體物。
(2)行為、智力成果以及各項權利等均不是物權法上的物:
①行為是債權的客體;
②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的客體;
③權利經法律特別規(guī)定可成為物權客體。
2.可支配性
物權法上的物應能為人力所支配并滿足人的需要。不能為人力所支配(如太陽、月亮、星星等)或不為人所需之物(如汽車尾氣),因其不具有交易價值而不屬于物權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體之外
人是權利主體,不能成為物權客體;但人體器官如脫離人的身體,則可以成為物。
(二)物的種類
分類 | 定義 | 典型例子 | 法律意義 | |
分類1 | 流通物 | 可自由進入市場流通之物 | 絕大多數的動產、房屋 | 影響相應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
限制 流通物 | 被法律限制市場流通之物 | 文物、黃金、安眠藥 | ||
禁止 流通物 | 法律禁止流通之物 | 法律規(guī)定專屬于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能取得所有權 | ||
分類2 | 不動產 | 不可移動,或如移動將損害其價值的物 | 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 | 物權變動規(guī)則、公示途徑不同 |
動產 | 不動產以外的物 | 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 | ||
分類3(限于動產) | 可替代物 (種類物) | 在交易上依數量、容量或者重量而確定的物 | 新書、糧食 | 交易客體為可替代物時,可以同類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一旦發(fā)生損害就只能轉化為金錢賠償 |
不可替代物 (特定物) | 具有唯一性、不可被他物替代 | 齊白石的畫 | ||
分類4(限于動產) | 消費 (耗)物 | 依其性質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讓與之物 | 糧食、金錢 | 消費物不可能在使用之后,又原封不動地歸還原所有者 |
非消費 (耗)物 | 可以多次使用或讓與之物 | 汽車、生產設備 | ||
分類5 | 可分物 | 不因分割而變更其性質或減損其價值的物 | 米、酒 | 分割共有物時,可分物可以進行實物分割 |
不可分物 | 分割將變更其性質或減損其價值的物 | 牛、汽車 | ||
分類6 | 主物 | 一物可能不是他物的成分,而只是作為他物發(fā)揮作用的輔助工具而存在,此時,相對于起主要效用的物(主物)而言,該輔助之物為從物 | 典型的從物如旅館設置的家具、房間的鑰匙、書的封套、汽車后箱中的備用胎、機器的維修工具等 | 在無法律特別規(guī)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時,從物的權利歸屬與主物一致 |
從物 | ||||
分類7 | 原物 | 兩物之間存在原有物產生新物的關系的,原有物為原物,新物為孳息物 | 典型的孳息物如母雞生的雞蛋(天然孳息)、出租房屋產生的租金(法定孳息) | ①天然孳息 當事人對天然孳息的取得有約定的,按約定取得;沒有約定的,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 ②法定孳息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
孳息物 |
■ 所屬章節(jié):物權法律制度
■ 內容來源:選自黃潔洵老師2022年注會經濟法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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