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集中申報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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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營者集中申報
經營者集中的情形 | (1)合并 (2)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 (3)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 |
申報標準 |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市場監管總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國際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國內標準: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
申報豁免 |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 (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 (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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