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權益披露時點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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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股權益披露時點
1.大股東披露和權益變動披露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后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情形除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1%,應當在該事實發生的次日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買入上市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的,在買入后的36個月內,對該超過規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
2.協議轉讓股權的權益披露時點
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擬達到或者超過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前述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后,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達到或者超過5%的,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前兩款規定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作出報告、公告前,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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