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設立階段的債務_CPA經濟法重難點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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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設立階段的債務
合同之債 | (1)發起人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 合同相對人有權選擇請求該發起人或者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合同義務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 ①公司成立后自動承擔該合同義務(即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有權請求公司承擔該合同義務) ②公司設立失敗: a.債權人有權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b.部分發起人依前述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c.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一方的責任范圍 |
侵權之債 | 發起人因設立公司而對他人造成損害的,公司成立后應自動承受該侵權責任;公司未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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